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监管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点: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涉及面较广且复杂,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其监管过程和目标容易受到来自不同方面利益主体的干扰,难以公正、公平、有效地进行金融监管,达到所需监管目标。
2、依法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保证。金融依法监管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等;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三是金融机构应合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金融监管当局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只有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有机结合,才能将监管措施转化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要素,同时结合必要的社会外部监督,才能发挥金融监管作用,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与发展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监测和管理,达到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降低到最低限度,在金融监管中促使银行将积极防范风险同提高金融经营效率相协调,达到有效的监管。
5、适度竞争原则
促进银行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有两层涵义:一是防止不计任何代价的过度竞争,避免出现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二是防止不计任何手段的恶劣竞争,避免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行为。适度竞争原则要求既不能限制过死,又不能放松过宽,使各机构在一个适度的基础上追求利润最大化。
6、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指金融监管要做到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相统一,以及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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