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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课税制度
第二节 消费税制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采用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营业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营业税。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
(三)税率
营业税实行分行业比例税率。可归为3类:
1.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娱乐业,税率为5%~20%。但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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