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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基础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0/6/8 11:05: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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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凡不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违法性。
第二,不履行性。
第三,自始无效。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合同。
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可以划分为五类。

注意: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效力等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分为: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因此,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均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五)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2.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第一,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第二,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第三,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第四,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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