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师教材重点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经济基础复习提纲
第二十九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行为法、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2、公司的特征: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从股东责任角度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另外,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7、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和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章 证券法律制度
1、证券法的基本原则: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②公平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公开原则;⑤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⑥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4、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
5、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7、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欺诈客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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