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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税务登记的范围: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除上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及法律责任: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5)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账簿的设置要求和使用:
(一)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账簿的设置要求
(1)一般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2.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凭证管理: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1.会计凭证的管理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注意: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税收凭证的管理
税收凭证:税务机关在税款的征、减、免、退、补、罚过程中开具的凭证。
税收凭证分为两类:完税凭证类和综合凭证类。
税收凭证通常由税务机关直接填发和管理,只有一部分采用“三自”纳税交款方式的单位,可以自行填制缴款书等税收凭证。
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授权,领取《发票准印证》,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2)发票印制审批: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领购方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其中验旧购新是当前发票领购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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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