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时期,政府为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专门收购和集中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
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组建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专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被剥离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农村信用社
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以社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和服务社区社员为特点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农村信用联社。
2003年以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先是以三种模式开展改革: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金融环境特别好、经营绩效优的县市,建立农村合作银行;二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撤销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成立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三是在经济不发达、经营绩效欠佳的县市,继续维持现有体制不变。
在此框架基础上,信用合作社与中国人民银行脱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级信用联社,统一管理辖区内信用社,并承担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责任。银监会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3、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4、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亦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到2007年,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会员有81家。
2004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承办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1986年11月,中国租赁公司经批准成为第一家持有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
2007 年1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分为主要出资人(出资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有: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6、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
2008 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与发展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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