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六,有公司住所。
(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监事会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发行新股
(二)股份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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