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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134)

发表时间:2011/12/6 10:59: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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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134)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

1、掌握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范围。

2、掌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熟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4、熟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注: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其中,不作为义务包括: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4、遵守有关禁止规范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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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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