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逐步发展起来的。这里以监管机构设立的标志性事件为主线,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服务于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金融业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建立了“大一统”的国家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并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方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为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1979年10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从而开始了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
①赵锡军.论证券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0)
(二)第二阶段:1984—1991年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即: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主要用经济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1983年,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形成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三)第三阶段:1992—1997年
1992年l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这是监管体制的巨大变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初现雏形。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确立了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
在银行监管方面,在这一阶段的银行监管从属于货币政策,监管内容主要是信贷规模和利率执行情况,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相继设立以及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大,使得银行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不断扩大。 .
在证券监管方面,在中央,国务院赋予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各部门共同管理:原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同时,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此外,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在保险监管方面,保险监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处升格为保险司,保险监管体制开始初步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保险法》,这是一部集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于一体的法律,是规范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
(四)第四阶段:1998年—2002年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在银行监管方面,银行监管法制化进程加快,并逐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在市场准入监管的同时根据银行属性和业务特征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初步建立了银行内部控制、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制约、市场约束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手段和技术不断改进,逐步引进了国际惯例和标准。通过强化银行监管和考核,推动了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
在证券监管方面,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人中国证监会。1998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可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证监会和派出机构,即证券监管办公室组成。另外,在集中统一的领导下,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
在保险监管方面,保险监管逐步法制化。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遵循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原则。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作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暂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暂行)》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另外,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对各险种的管理规定。
(五)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监会;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又一次重要的体制变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地应对加人世贸组织挑战的客观需要。
在银行监管方面,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以全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为指导,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法规,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为银行改革树立了监管标杆,并在扩大银行业开放的过程中坚持依法、严格监管。
在证券监管方面,逐步放宽限制、开放市场,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本地机构投资者(QDII)的设定。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外投资者跨境投资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在保险监管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保险经营主体监管、保险产品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再保险监管等各方面相对完整的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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