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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建筑专业知识辅导:建筑工程保险(2)
2.4.3总除外责任
□总除外责任即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又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
□包括: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特种危险免赔额
2)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
3)试车期的免赔额
2.5附加险:具体内容,请结合经济师考试教材细化理解
2.5.1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险
1.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附加险
2.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险
3.缩小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
4.其他附加险
2.5.2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险
2.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可参照物资损失部分的条款
3.其他附加险
2.6保险期限
2.6.1建筑安装期内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1)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2)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土地
3)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1)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2)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
3)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3.试车期的保险责任
□试车期风险相对集中,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4.保险期限的扩展
2.6.2保险期内的物质损失保险
1.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
2.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
3.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
2.7保险金额
2.7.1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的确定
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
2.保险金额的调整
1)在保险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对保险期限内相应的工程细节做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如果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期限届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2.7.2赔偿限额
1.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3.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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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