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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第十六章

发表时间:2010/8/16 17:2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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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一、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复查,申请复查不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目前,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当事人的多样性,既有劳动行政部门,又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有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第三,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从争议的性质上看,前者属于行政争改范畴,后者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上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处理。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采用口头申请方式的,申请人可以亲自去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必须是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所要复议的事实和理由等。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人的情况。如: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或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邮编、联系电话。②被申请人的情况。行政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③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即要求复议机关解决的问题,如:要求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要求行政赔偿等。④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⑤申请人签名和申请日期。

劳动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一)、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适用依据正确;三是程序合法;四是内容适当。经审查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才决定维持。

(二)、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或拖延履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如劳动者举报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完全行使监察权的。对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三)、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或滥用职权;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四)、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其实质是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视为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直接对原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一些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巳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执行。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4项行为不服,不能申请劳动行政复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三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劳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起诉人合法。即原告是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劳动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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