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法律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交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
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四)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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