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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中级专业保险的概念8

发表时间:2011/5/19 18:13: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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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师教材重点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中级专业保险的概念

113. 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保险,个人健康和团体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和健康保险附加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健康保险和管理式医疗,可任意取消健康保险、有条件取消健康保险、有条件续保健康保险和保证可持续健康保险。

114.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及作用

再保险是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将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分出公司,分入公司常用;转分保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责任合同,无论寿险再保险合同或非寿险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

115. 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

(一) 成数分保

(二) 溢额分保:溢额是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2线就是自留额的2倍。

116.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

(一) 超额赔款再保险

1. 险位超额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额,由分入公司负责。

2.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累积损失为再保险赔款计算基础,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

(二)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以一定时期的累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再保险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117. 临时再保险

再保险任何一方均无权利要求另一方做出承诺,双方可自由选择。

118. 固定再保险

一方必须分出,一方必须接受。

119. 预约再保险

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

120.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共命运条款: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分享保费。分为共承保命运和共理赔命运

(二) 更改条款

(三) 错误、遗漏条款

(四) 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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