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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讲义(79)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家审判机关及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广义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
C.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D.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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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