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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知识点:中级人力资源第十六章3

发表时间:2013/8/16 11:06: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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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的备考强化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八、工伤保险的待遇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 停工留薪期

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例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9

D.12

【答案解析】D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生活护理费(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 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三个等级支付。

4. 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的,三级为23个月的,四级为21个月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60%,并由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职工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几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遗属待遇

职工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倍。

4) 特例: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1、2、3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规定中1、2的待遇

例题: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 )。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D.一次性伤残经济补偿金

【答案解析】B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 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处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1)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2)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 生活有闲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处理

7.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8. 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2)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Ø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Ø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现行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

1. (建立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①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③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例题:符合( )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A.连续5年以上营利的企业

B.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C.大中型企业

D.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E.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答案解析】BDE

2. 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

①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②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③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④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⑤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方案即行生效。

3. 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①参加人员范围。 ②资金筹集方式。 ③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④基金管理方式。 ⑤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⑥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⑦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⑧中止缴费的条件。 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⑩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4. 企业年金的发放

①职工只有在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②出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③变动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④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单位没有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⑤死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5. 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

①因履行年金合同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②因订立或者履行年金方案发生而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十、补充医疗保险

1.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

2.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1)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各地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解决封顶线以上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补助办法。

2) 一般由当地政府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在参保职工中强制执行,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是一种社会性的补充保险。

3) 保险费,一般按每个职工一年缴纳一定额度的费用的办法筹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4) 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1) 我国基本保险按照“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的缴费与给付待遇,已经很难满足具有不同支付能力和医疗需求的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需要

2) 企业补充医疗,在国家政策鼓励下,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独立经办、自负盈亏;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3) 条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

4) 形式:①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②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③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5)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超出4%的部分由企业税后利润负担

6) 作用: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负担。

4. 商业医疗保险

1) 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多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或职工自愿参加。

2) 商业医疗保险应在补充性医疗保险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3) 从目前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发展商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Ø 可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覆盖的其他社会成员基本医疗问题;

Ø 分担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分担的医疗费用;

Ø 有助于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消费问题;

Ø 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

4) 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①基础医疗保险(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②大病保险(针对肿瘤、心血管等单病种)

③伤残保险(工伤、意外伤害)

④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保险公司可给一定比例的赔付)

例题:当( )情形下职工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A.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B.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

C.职工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即将出境定居人员

D.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

E.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

【答案解析】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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