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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农业专业辅导笔记:保险原理与农业保险

发表时间:2012/5/16 13:56: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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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农业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三章农村财政与金融第三节保险原理与农业保险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保险原理与农业保险

一、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的属性及其分类

风险是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含义有三:第一,是指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可能性;第二,风险是与人们的利益相联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就会造成利益的损失;第三,风险不是指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本身,而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属性:(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可测性。可测性是保险人能够经营保险的基础。

风险分类:按风险损害对象来分,可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按风险性质来分,有纯粹风险(静态风险)和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

按风险涉及范围,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步骤:(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回避、风险预防与抑制、风险自担、风险集合、风险转移。(4)检查和评估。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四种方法。

(三)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那些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利用保险的方法分散、减轻和转移的风险。有7个基本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损失程度较高。(4)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且单个投保主体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5)风险是非投机行为风险。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6)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7)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四)保险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众多受同样风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预收保费,组织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也是一种互助行为,是转移未来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手段。

保险的两个前提:第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为保险提供了可能。

保险的四个要素:(1)风险。(2)保险标的物。(3)保险基金,是指通过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经济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交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货币资金。只限于保险机构用于补偿按保险条件规定的因各种原因所致的经济损失。(4)保险合同。

保险原则:(1)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3)近因原则。风险发生不因时空来判断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4)比例分摊原则。投保标的物的损失由所有承保标的物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

保险的职能:经济保障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

保险种类:按保险的实施形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五)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关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关系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二是客体,不是保险标的物本身,而是指保险标的物的可保利益;三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及其价值、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人筹集的保险资金,除了支付各项费用、各种赔款、缴纳税收和用于各种未到期责任准备外,还可以进行各种直接投资,如不动产投资、工商业贷款、发放以房产、股票、债券等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还可以进行各种间接投资,如认购公债、公司债券、股票等长期性有价证券。另外,也可存入银行或委托银行贷款。

二、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

(一)农业风险的分类

农业风险分类:(1)自然风险。(2)市场风险。(3)意外事故。

(二)农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各种保险保障。

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具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提供了农业保险,从而产生了农业保险的生产正外部性,体现在农业保险风险高、赔付率高和经营成本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亏损严重,独自承担了所有成本;二是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保险,从而产生了农业保险的消费正外部性,体现在农业生产者购买保险后,只能享受一部分收益,另一部分收益为社会公众享受,出现了利益外溢现象。

农业保险的难点:(1)保险金额难于确定。(2)保险费率难于厘定。(3)损失难于评估。(4)理赔工作难度大。

农业保险的特点:(1)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2)农业保险受多重风险制约。(3)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4)农业保险展业难度大。(5)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三)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

农业保险的主要种类:(1)种植业保险。分为农作物保险(以林木以外的人工栽培的植物为标的物的保险)和林木保险(以各种用材林或经济林等为标的物的保险)。(2)养殖业保险,分为牲畜保险、家畜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

三、中国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模式

从2004年开始,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形成了五种模式:

(1)安信模式。2004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开业,该公司走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

(2)安华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2005年7月12日保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东北地区首家农险公司,该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全国性农险公司。

(3)互助制模式。2005年1月11日,在黑龙江垦区投入经营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互助共济、风险共担”是农业互助制保险的原则和宗旨。

(4)共保体模式。浙江省经过2年多的试点,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而不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

(5)安盟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是首家进入中国农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运作特点是险种全面、价格低廉、销售网和技术支持网这两条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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