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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考试章节知识点第三十五章

发表时间:2018/2/12 10:13: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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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3、4日,2018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实行机考!2018年经济师报名时间为7-9月份,建议考生们提前复习,以下是《中级基础知识》教材考点,供考生查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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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知识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知识点二、合同的分类

1、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3、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5、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二、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包括: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知识点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种。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2、合同无效范围:

3、《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2、《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结果。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4、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予以变更时,合同才自始无效或效力发生变化。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知识点一、概念

(一)合同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

合同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二)合同订立的要约阶段:

1、要约的概念: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注意: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3、要约的生效及撤回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三)合同订立的承诺阶段

1、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3、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4、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点二、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1)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2)履行标的适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3)履行期限适当: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

(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知识点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3、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5、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知识点一、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担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措施。

(二)法律特征:

(三)合同担保的形式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其他担保形式。

1、保证:

2、定金

知识点二、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1、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条件:

2、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行使条件: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知识点一、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二)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债权: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两种类型:

(1)意定概括转让: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法定概括转让: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知识点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知识点三、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六、违约责任

知识点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一)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

3、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

知识点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分为:

(2)实际违约: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主观过错: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知识点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仍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知识点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一规定表明: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3.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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