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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 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问题解答(十七)

发表时间:2012/6/1 13:45: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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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经济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网校名师的讲解,本站特别做了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经济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强化班]。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五、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六、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学员提问: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中的第五条是“拾得遗失物”是说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既然是予以占有了,为什么后面又提出“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老师,课本这样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呢?

名师解答:找不到原主呢?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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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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