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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建立和运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依法具备劳动者的资格和用人单位的资格。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年龄内,具备所从事劳动的身体健康条件,具备符合劳动要求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的自由。用人单位的资格,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的权利和履行用人的义务。
劳动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它表现为劳动关系的发生、延续、变更、终止等一系列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主体和用人主体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三、劳动关系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劳动用工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工资奖金分配权。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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