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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预习:行政法基础知识(下)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特征
(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不能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
(4)由行政相对人启动
【例题·多选题】行政复议的特征有( )。
A.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C.可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
D.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E.由行政相对人启动
『正确答案』ABDE
3.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书面复议制度
我国的行政复议是以书面复议为基本的方式,以其他方式为补充。
(3)不调解制度
(4)不停止执行制度
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即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是有例外的,即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
【例题·多选题】行政复议制度有( )。
A.一级复议制度
B.书面复议制度
C.调解制度
D.停止执行制度
E.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
『正确答案』AB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特征
(1)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3.基本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二、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仅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原则
C.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
D.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E.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相同
『正确答案』AD
五、新增: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特征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是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赔偿的主要根据。
(2)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再次,请求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应当是合法权益,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违法权益受到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获得赔偿。
(3)行政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违法行为所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而违法则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直接原因。
(4)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造成相对人人身损害的,以下五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权求偿的情形规定了四种: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②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损害非由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或者损害虽发生在行政活动中,但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而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明确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此类合法权益损害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从人民法院获得救济。
【例题·多选题】国家赔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侵犯( )和( ),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赔偿。
A.名誉权
B.人身权
C.经营权
D.财产权
E.肖像权
『正确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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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