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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考试章节知识点第三十六章

发表时间:2018/2/12 10:24: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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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六章 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知识点一、公司法的概念

1、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知识点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公司特征

3、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二、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知识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知识点二、公司名称制度

1、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即公司名称权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名称变更,须经变更登记。

2、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经预先核准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

知识点三、公司住所制度

1、公司必须有住所,不允许设立无住所的公司。公司住所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2、设有分支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知识点四、公司的章程制度

1、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特别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治理结构

知识点一、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 股东和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方式向公司出资而成为公司成员,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以出资或其他法定事由由从公司其他股东处继受股东身份而成为公司成员。

(二)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

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以及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知识点二、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知识点三、董事、董事会及经理

(一)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会职权

3、经理: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知识点四、监事、监事会

监事会: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

1、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行使下列职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

1、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知识点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知识点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多选):

1.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四、公司的股份(权)转让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知识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具体情形:

知识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份发行

(二)股份转让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知识点一、公司的合并

(一)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法归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三)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知识点二、公司的分立

1、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2、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三、公司的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知识点四、公司的清算

1、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的程序。

2、清算组织

3、清算组织的职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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