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方式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主要是指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达到协同干预、管理与调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的目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主体主要是各国政府监管当局以及国际社会成立的各种机构,比如IMF、WB、BIS、WT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等。
从形式上看,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有规则性协调和相机性协调。规则性协调主要由全球性的经济金融组织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指导各国采取政策措施从而达到国际间协调,优点是权威性、连续性强,缺点是规则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时更改,要延续一段时间,可能与实际情况脱节。相机性协调是针对某一特定情况各国采取的政策组合和共同行动措施,优点是灵活性、时效性、针对性比较强,缺点是协调成本高、约束力较弱。
从地域上看,又分为全球性的国际协调、区域性的国际协调。
从协调所涵盖的内容看,分为综合性的国际协调、专门化的国际协调。
从协调频率上分为经常性的国际协调和临时性的国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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