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制
一、税法概述
考点(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的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其次,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收救济法、税收行政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再次,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授权机关(在我国包括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考点(二)税法的渊源
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不是对人们自觉形成的纳税习惯的立法形式予以认可。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国内法渊源和税收双边协定、国际公约等国际法渊源。
1.税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是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是税收方面的正式法律。
(3)税收法规。税收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税收法规的形式主要有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税收的规范性决定和命令,如税收条例(包括暂行条例)、由国务院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税收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国务院所属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单独或联合发布有关税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考点四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确定国家征税和私人纳税义务的根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种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该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财富无偿转归国家所有这一重要事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界定,使之规范化并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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