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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 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基础讲义

发表时间:2010/12/7 13:18: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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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3)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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