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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复习讲义(72)

发表时间:2011/9/28 16:38: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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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至第二审审结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了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和30日内审结。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熟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熟悉提起再审的途径。注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注意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五)督促程序

l.概念与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l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4.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六)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

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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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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