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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基础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发表时间:2010/6/8 10:57: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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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指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照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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