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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基础管理之纳税申报 中级经济师财税专业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9/1 11:34: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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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申报表及税款扣缴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

3.其他纳税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⑤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

4.委托代理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人到税务机关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一种申报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适用税种和缴纳税额不同,其纳税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流转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 款,次月10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所得税按税种不同分别规定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规定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纳税人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并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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