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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金融监管机构

发表时间:2018/1/16 15:09: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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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金融监管机构

一、金融监管机构概述

(一)金融监管机构的概念金融监管机构是依法对一国的金融体系实施监督与管理的政府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监督和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

(二)金融监管机构的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类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类是负责管理存款货币并监管银行业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第二类是按分业设立韵监管机构,如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第三类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第四类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其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

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英国和北欧等国家为代表,曾出现了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分离的潮流。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各国,意识到,宏观审慎政策的缺失、系统性风险评估和应对不足是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越来越多地明确了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地位。同时,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也有向中央银行集中的趋势。例如,金融危机后美联储负责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性重要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同时保留对小银行的监管权。英格兰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并重新负责微观审慎监管。

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0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组成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加强对新形势下金融体系的联合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由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已在前文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26目。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更加独立地行使宏观金融调控职能,更加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长期稳定。同时,中国银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地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在金融业务国际化、综合化、全能化的趋势下,能够实施更加有效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监会监管T作的目标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中国银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简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的基本职责是: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统一监管证券业。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1)研究和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的基本职责如下:

(1)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保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四)国家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的外汇管理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经过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这一阶段以增强企业外汇自主权、实行汇率双轨制为特征。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处于由计划体制开始向市场调节的转变过程,计划配置外汇资源仍居于主导地位,但市场机制萌生和不断发育,对于促进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创汇、支持国内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1994-200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初步确定。1994年初,国家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此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体制,1996年全部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一阶段,我国初步确立了适合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外汇供求的市场基础不断扩大,奠定了市场机制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地位。

第三阶段(2001年以来),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2001年,外汇储备经营以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为目标,建立了投资基准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框架,完善了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加快转变,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作用不断增强,对于促进外贸持续快速发展、引导资本有序双向流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8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基本职能如下:

(1)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2)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4)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5)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6)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7)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8)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9)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0)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2016年国务院开始对《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目前,修改稿仍在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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