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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知识点第十一章第二节(2)

发表时间:2012/8/21 11:15: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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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业的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的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第二层次是制定部门规章,包括《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第三层次是在《办法》下面再制定关于机构、业务、人员、内部控制方面的监管规则,包括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规则等。通过这些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国证监会对证券业实施了实行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

(二)上市公司监管

证券业监管的上市公司监管和服务对象为辖区内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

1.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监管

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包括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对辅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对辅导报告进行调查验收并向证监会报送辅导监管报告等。

对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证监会。

对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对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后履行持续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管。

2.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管,组织实施巡回检查,专项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对检查结论进行披露并进行整改。对涉嫌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向证监会提出立案稽查建议。

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阅。并进行持续监管;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或调查。

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管。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诚信建设。

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并购重组事宜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审核意见;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股份回购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已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跟踪监管。

督促辖区内有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及时向证监会提交退市风险分析报告。

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合理进行风险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容易引发风险的问题实施动态监管,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因突发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

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融资情况进行监管。对拟申请再融资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财务风险、公司治理及诚信状况实施监管,出具持续监管意见;对上市公司融资后的持续运作情况,以及主承销商(保荐人)的相关持续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对主承销商(保荐人)提交的后续报告(持续保荐报告书)进行备案;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监管,对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使用进度、使用效果、变更投向、效益实现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

协助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主要异地分支机构和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实施监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信息交流,协调监管措施;及时主动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上市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退市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制订退市风险处置预案,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各类监管档案,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和累积评价制度。

3.审计及评估业务监管

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对在本辖区内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职业道德、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向证监会及时报告。

负责向证监会定期报告对在本辖区内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情况。

对辖区内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所存疑点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进行核查。

督促辖区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填报证监会监管数据库所涉及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信息。

负责收集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其他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以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监管信息,定期报会计部。

(三)证券公司监管

我国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框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市场准人、经营风险防范、从业人员监管、退出等机制。这部分主要的依据为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分别就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保护、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1.审批制的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成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翻度。《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跟踪监管和隔离制度。《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奖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第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财务及审计的监管制度。该制度要求对于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建立防范机制。2000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建立了对证券公司财务稳健性与资本充足情况的持续跟踪监管的机制。《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第三,内控制度的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3.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年检制度。二是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建立高管人员保荐推荐制度。三是强化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持续培训。

4.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制度

证监会通过对证券公司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实行单项发牌制度和年检制度、推行信誉主承销商评选制度与末位淘汰制,将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证券公司淘汰出局,建立股票主承销商退出机制。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将真正开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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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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