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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三节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概述:
分税制是指在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与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方法。分税制是财政分权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分税制主要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
分税方法有两种形式:
(1)完全按税种划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按税种划分还有完全形式和不完全形式两种:
①完全形式: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
②不完全形式: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设置共享税。
(2)按税源实行分率分征,如美国。
美国的情况:所得税为联邦的主体税种;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则是财产税。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
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2.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1.1994年对财政收入的划分
2.调整后的主要情况

(三)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以1993年为基础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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