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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十三章3

发表时间:2014/7/24 11:22: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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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师考试网根据经济师考试教材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十三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三节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概述:

分税制是指在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与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方法。分税制是财政分权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分税制主要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

分税方法有两种形式:

(1)完全按税种划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按税种划分还有完全形式和不完全形式两种:

①完全形式: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

②不完全形式: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设置共享税。

(2)按税源实行分率分征,如美国。

美国的情况:所得税为联邦的主体税种;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则是财产税。

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

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2.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1.1994年对财政收入的划分

2.调整后的主要情况

 

(三)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以1993年为基础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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