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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 中级经济师财税专业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0/8/31 9:43: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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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

(一)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三)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四)提供相关资料

(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六)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七)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金融企业,为5: 1

(2)其他企业,为2:1。

(八)一般反避税规则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九)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追溯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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