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金融监管及其协调
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属于管制的范畴。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但是,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管制的认识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本文所说的金融监管,倾向于一般意义上的管制定义,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人、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约束,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这里的统一是指通过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常常会与国家的货币政策产生矛盾,抵消甚至破坏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管理,限制金融机构的那些与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违背的经营活动,促进其与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相一致。
第二,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这是指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经营的安全可靠,尽可能减少金融风险,保障公众的利益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金融业是一个充满各种风险的特殊企业,它既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丰厚收益,促进经济较快发展,也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其他问题引发风险,导致破产倒闭,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金融监管当局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监管,确保金融业安全经营,不发生或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第三,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指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引导、调控,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不正当竞争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顽疾,要根治不正当竞争,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目标是国家金融监管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从属于国家金融与货币政策目标。我国的“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现行金融货币政策目标,大体上框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即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调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高效具有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运行;维护公众在金融业的正当利益;维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监管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点: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涉及面较广且复杂,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其监管过程和目标容易受到来自不同方面利益主体的干扰,难以公正、公平、有效地进行,自然很难达到所需监管目标。
巴塞尔委员会订立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即强调了金融监管主体实施有效监管所需的独立性问题,指出:“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
2.依法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保证。金融依法监管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等;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保证,从而体现银行监管的公正性、权威性、强制性;三是金融机构应合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确保监管的有效性。总之,金融监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以避免金融监管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实效,维护金融运行的稳定与发展。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监管不仅仅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责任,而是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以及社会外部监督密切联系的管理活动。金融监管当局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只有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有机结合,才能将监管措施转化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要素,同时结合必要的社会外部监督,才能发挥金融监管作用,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与发展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要实现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风险性监管就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风险管理程序,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金融监管不应是消极的单纯防范风险,而应当在金融监管中促使银行将积极防范风险同提高金融经营效率相协调,才是达到了有效的监管。因为金融监管就是要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是金融业自身也增加盈利。
5. 适度竞争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保持金融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是金融体系能以合理的成本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促进银行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有两层含义:一是防止不计任何代价的过度竞争,避免出现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二是防止不计任何手段的恶性竞争,避免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行为。适度竞争原则要求既不能限制过死,又不能放松过宽,使各机构在一个适度的基础上追求利润最大化。
6.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指金融监管要做到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相统一,以及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相统一。任何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金融机构的微观运营必须符合宏观金融政策要求,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发现并制止或取缔与政府宏观金融政策相悖的经营活动,使微观金融活动和宏观金融政策相统一。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国的金融危机有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甚至世界范围的金融动荡。尤其是跨国(地区)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使得:金融危机的国际性传播更加迅猛且广泛。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认真探索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监管的统一协调问题,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形成全球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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