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第十四章

发表时间:2010/8/16 10:46: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一)、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仲裁申请时效期间补充三项规定:

1、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实践中,还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一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二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在屮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是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厂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②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范围

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具体内容见初级)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其地域管辖也不按行政区划划分,而是按照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2、申请人选择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移送管辖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但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5、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四)、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被申倩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六)、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仲裁案卷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相关推荐
  • 2010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第十三章知识点归纳
  • 中级人力资源管 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全书知识点(16章)
  • 2010年经济师考试复习计划 最佳备考方案
  • 2010年经济师考试各科目试题辅导资料汇总
  • 历年经济师 考试真题汇总
  • 2010年经济师远程辅导正在热招!

    2010年中级经济师 考试时间                      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

  •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经济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400起

          初级 中级

          761人正在学习

        • 经济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980起

          初级 中级

          545人正在学习

        • 经济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

          680起

          初级 中级

          44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