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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经济师教材考点第十八章

发表时间:2018/3/5 15:11: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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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劳动监察

一、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

劳动监察又称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

(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劳动监察的具体范围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一是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二是指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三是指根据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2)行政性一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

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劳动监察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劳动监察处罚的方式主要有五种: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三、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根据依法行政要求的主体法定原则,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监察主体。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此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省级劳动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劳动监察机构职责主要是:

(1)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采取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类:

(1)警告。一般适用于对那些违反劳动行政管理法规程度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如《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及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2)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倾向的行政处罚行为。如《劳动法》第十二章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先例监督检查权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缴费单位对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或按时足额缴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指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将行为人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对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

四、劳动监察的实施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T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五、劳动监察程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查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劳动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在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后,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此外,如果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里所称的期限是指自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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