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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订立(考核点二4)
1、本考核点内容主要参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三章有关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形式原则,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条件、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考题二)。
(6)无效合同及其确认。
合同无效的情况:
①以欺诈手段订立;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
(7)合同的终止及争议解决(“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节;2003年考题二)。
注意“仲裁”和“诉讼”在合同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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