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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章节命题分析84

发表时间:2011/4/25 11:40: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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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6 《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应从承包商处扣回。

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命题点7 《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

签订合同同时双方需约定口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2.提前竣工

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

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

命题点8 《施工合同条件》中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

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经业主同意后,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

命题点9 《施工合同条件》中的指定分包商

1.概 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2.合同关系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3.与一般分包商的差异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丁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他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4.选 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命题点10 《施工合同条件》中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提交工程师决定;

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双方协商;

仲裁。

命题点11 《施工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

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

签定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对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们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

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属于个人委托。

3.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4.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工作

(1)平时工作。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施定期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实际潜在的问题。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

(2)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5.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报酬

付给委员会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义务

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各提名1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因此合同规定:

(1)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2)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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