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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指导21

发表时间:2011/9/7 13:24: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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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1.【问题】某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因交货地点约定不明,供货方应于履行期限届至时( )。

A.通知采购方提货

B.发货到车站货场

C.送货到采购方仓库

D.送货到施工现场

【解答】答案是A。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题干上也没有提供事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如交货方式,自提代运,送货)和交易习惯,只能按《合同法》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按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筑材料属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是供货方,因此,采购方应在供货方所在地提货。发出通知是本着诚实信用履行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所以应选A项。B、C、D项均属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

2.【问题】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逾期付款又遇到标的物的价格发生变化,则处理的原则是( )。

A. 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执行

B. 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

C. 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按原价执行

D. 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降,都按新价执行

【解答】答案是B。

逾期付款的问题,处理的时候本着一个“谁有过错,谁受损害”的原则。本题中,付款迟了,就要多付,因此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3.【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师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的时限为( )。

A. 24小时  B. 48小时  C. 7天  D. 3天

【解答】答案是B。

工程师审批开工的期限是48小时,要注意合同中其他类似的时限。

4.【问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因故发生变更或违约时,关于设计费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

A. 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设计的,需增付相应设计费

B. 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承包人不退还已多付的设计费

C. 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的,承包人需要退还已多付的设计费

D. 因委托人未按期提供设计所必须的资料而造成窝工的,应增付设计费

E. 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解答】答案是ACDE。

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按照设计任务的50%划分设计费的支付:设计工作尚未开始,不返还定金;设计任务完成不足50%时,按照50%的设计费支付;超过50%时,按照全部的设计费支付。

【复习提示】

1、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2、价格变化后合同的履行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3、当事人合同变更后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4、抗辩权的分类

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一方出现诸如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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