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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6 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命题点7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1.正常工作
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2.附加工作
“附加工件”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3.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d的准备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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