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复习资料(2)

发表时间:2013/5/6 14:09: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整理了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例题(多选):依照“担保法”规定,()不能作为保证合同的担保人。

A、学校

B、施工企业

C、中国人民银行

D、慈善机构E、公司的职能部门

答案:A、C、D、E

3.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文章:

2013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考点复习汇总

2013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章节知识点汇总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监理工程师

        [VIP通关班]

        6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校方服务

        980起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监理工程师

        [通关班]

        2大模块 校方服务

        480起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