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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掌握)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工程师一般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掌握)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以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监理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
《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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