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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知识点概括1

发表时间:2011/3/14 10:27: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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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参加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更好的复习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这门课程,此处特地整理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知识点概括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可以对 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复习提示<1>」

监理合同的终止有

○1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2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3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三个条件。

「复习提示<2>」

监理人终止合同和委托人终止合同的区别。委托人终止合同的条款有: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经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监理合同即终止。

(2)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复习提示<3>」

监理人不能获得监理酬金时终止合同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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