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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FIDIC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所称的合同工期是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2.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是[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商的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庆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
4.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缺陷通知期是指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6.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
8.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成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
9.[结清单生效]是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四、FIDIC合同条件下的合同价格
1.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2.[合同价格]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
3.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包括在中标价格内的是[调价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业主的行为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规定应对承包商[补偿实际损失].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的情况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
(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
(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6.FIDIC合同条件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7.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El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的最高款额。
8.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误期损害赔偿总金额=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延误天数(≤最高赔偿限额)
9.FIDIC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商提前竣工应给予奖励,在计算奖励时,约定的分项工程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
10.某些项目的工程师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对此款项的理解是:[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经业主同意而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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