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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一)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
所谓项目总承包管理是指业主将工程建设任务发包给专门从事项目组织管理的单位,再由它分包给若干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在实施中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总承包管理与项目总承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直接进行设计与施工,没有自己的设计和施工力量,而是将承接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分包出去,他们专心致力于建设工程管理;后者有自己的设计、施工实体,是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主要力量。(P119图5-4)
(二)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
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进度控制也有利。
2.缺点
(1)由于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是总包与分包关系,后者才是项目实施的基本力量,所以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确认工作就成了十分关键的问题。
(2)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经济实力一般比较弱,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建设工程采用这种承发包模式应持慎重态度。
总结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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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承发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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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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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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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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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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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缩短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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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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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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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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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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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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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建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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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控制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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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选择承建单位范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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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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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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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工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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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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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数量多,组织协调工作量大;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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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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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合同管理的难度一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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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确认工作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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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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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报价可能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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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择优选择承包方范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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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这种承发包模式应持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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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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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与实施程序
一、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掌握)
(一)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与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相适应的监理委托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1家监理单位监理
这种监理委托模式是指业主只委托1家监理单位为其提供监理服务。这种监理委托模式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应该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承建单位分别实施监理。在具体的监理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
这种监理委托模式是指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为其进行监理服务。采用这种模式,业主分别委托几家监理单位针对不同的承建单位实施监理。由于业主分别与多个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所以各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业主进行协调。采用这种模式,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整个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被肢解,各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监理单位。
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实践中,业主首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总体负责建设工程的总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合同段的监理任务。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监理单位的工作,大大减少了业主的管理压力。形成了业主委托“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进行监理的模式。
(二)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对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委托1家监理单位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也可以分别按照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分别委托监理单位。前者的优点是监理单位可以对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统筹考虑,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虽然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承担乙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所以,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工作。
(三)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应委托1家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工作时间跨度大,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较全面的知识,重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四)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业主应委托1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这样可明确管理责任,便于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总承包管理合同和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分包等活动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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