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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在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②对监理人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2.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合同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附加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②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①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
②对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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