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基本理论相关法规讲义93

发表时间:2011/12/2 10:27: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基本理论相关法规讲义

1.2  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

1.2.1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 建设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性质。

监理单位是施工承包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意味着工程建设监理具有独立性。

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这是工程建设监理(独立性)的要求。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由(水利部)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3)业务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监理资格,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指(工程等级和工程类别)范围。

水利工程甲级建设监理单位可以对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理业务。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暂定级)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2012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

宋体(4)从业准则

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5)处罚规定

重点掌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监理单位:

不可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不得以回扣、贿赂、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不得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过失,导致承包单位经济损失,承包单位应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要求。

相关文章:

201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基本理论相关法规讲义汇总81-90

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全真模拟练习31-40

更多关注:  2012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    报考条件   模拟试题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监理工程师

        [VIP通关班]

        6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校方服务

        980起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监理工程师

        [通关班]

        2大模块 校方服务

        480起

        了解课程

        61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