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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相关知识点讲解121

发表时间:2011/5/3 13:53: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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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35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价格调整的履行规定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命题点36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命题点37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腹行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命题点38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命题点39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 债务入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米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命题点40 合同的变更

1.概 念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2.条 件

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3.规 定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命题点41 合同履行中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内可以约定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义务。

法律关系的特点表现为: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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