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6/10 9:06:5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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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程保修
1.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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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
3.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应[由双方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时间确定。
4.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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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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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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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墙面的防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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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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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与供冷系统www.Exa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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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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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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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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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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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7.按规定,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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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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