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依据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监理工程师考试
5.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7.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9.债权人由债务人不当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权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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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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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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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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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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