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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FIDIC道德准则FIDIC对其会员提出的五个方面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1.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工程师【多项签字权】。
3.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监理工作】。
4.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两方面。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般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领导追偿部分损失。
6.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7.安全生产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
8.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是否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目前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尚无法律依据】。
9.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不会约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10.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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