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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法规讲义[2]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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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3、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一、定义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 

    为了有效发挥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加大推行监理的力度,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部又进一步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阶段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  施工阶段。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2.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    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    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    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  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  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  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  

    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这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 良好的基础。

    (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  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这种约束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  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建设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应当说,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另+方面,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也可能发生不当建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这对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当然,要发挥上述约束作用,工程监理企业首先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企业介入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四)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设投资额最少;

    (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4、  建设程序

    (一)建设程序的概念

    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这是每一位建设工作者的职责,更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向国家提出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论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获利、获益的可能性,向国家推荐建设项目,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根据拟建项目规模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先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还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小型和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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